外交部自
一、6个月之内拍摄。
二、直
70~80%。
三、对焦需清晰且鲜明,高品质,无墨迹或折痕。
四、眼睛正视相机镜头拍摄,自然地显现出皮肤的色调,有合适的亮度及对比。
五、以高解析度冲(列)印在高品质的相纸上。
六、如照片是以数位相机拍摄,必须为高彩度而且以相纸冲(列)印。
七、照片为中性的色彩。
八、眼睛必须张开且清晰可见,不能被头发遮盖,呈现清楚的脸型轮廓,不能侧向一
边(似肖像画形式)或倾斜,且脸型两侧、两耳轮廓及特殊痣、胎记、疤痕需清
楚呈现,照片不修改。
九、需以白色背景拍摄。
十、光源需均匀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闪光反射在脸部,不能有红眼。
十一、如果配戴眼镜:
(一)眼睛需清楚呈现,不能有闪光反射在眼镜上,且不能佩戴有色眼镜(请避免配
戴粗重的镜架,配戴较轻巧之眼镜)。
(二)确认镜架不遮住眼睛任何的一部分。
十二、因宗教因素须戴头巾者,照片人貌之五官从下巴的底部至额头的顶端及脸的两
侧轮廓,必须清楚呈现。
十三、照片必须单独显现当事人的影像(不能有椅背、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),眼睛
正视相机镜头拍摄,无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闭。
资源:http://www.boca.gov.tw/content.asp?CuItem=18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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