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交部自
一、6個月之內拍攝。
二、直
70~80%。
三、對焦需清晰且鮮明,高品質,無墨跡或摺痕。
四、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,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,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。
五、以高解析度沖(列)印在高品質的相紙上。
六、如照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,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(列)印。
七、照片為中性的色彩。
八、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,不能被頭髮遮蓋,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,不能側向一
邊(似肖像畫形式)或傾斜,且臉型兩側、兩耳輪廓及特殊痣、胎記、疤痕需清
楚呈現,照片不修改。
九、需以白色背景拍攝。
十、光源需均勻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,不能有紅眼。
十一、如果配戴眼鏡:
(一)眼睛需清楚呈現,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,且不能佩戴有色眼鏡(請避免配
戴粗重的鏡架,配戴較輕巧之眼鏡)。
(二)確認鏡架不遮住眼睛任何的一部分。
十二、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,照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端及臉的兩
側輪廓,必須清楚呈現。
十三、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的影像(不能有椅背、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),眼睛
正視相機鏡頭拍攝,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。
Source: http://www.boca.gov.tw/content.asp?CuItem=18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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